關于《寧都縣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
補償標準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文件精神,需對《寧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寧都縣城規(guī)劃區(qū)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寧府發(fā)〔2011〕16號)文件制定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完善。為保證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現(xiàn)勢性和適用性,及時開展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調整工作。
(二)法規(guī)政策依據和調查資料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9年8月26日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 年修訂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19 年修訂版);
6.《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 年修訂版);
7.《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
8.《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
9.《寧都縣規(guī)劃區(qū)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寧府發(fā)〔2011〕16號);
10.關于印發(fā)《寧都縣2023年城北片區(qū)城中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寧府辦字〔2023〕88號);
11.關于印發(fā)《寧都縣2023年城南片區(qū)城中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集體土地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寧府辦字〔2023〕87號)。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主要分為三部分:
(一)補償對象及范圍。補償對象包括寧都縣縣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及國有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具體包括:地上附著物、地上定著物補償,青苗補償,并明確了對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各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二)單位職責。明確了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自然資源局、縣民政局工作職責。
(三)新老政策標準的銜接過渡。對新標準實施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未制定或已制定但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新的標準執(zhí)行。
三、適用標準
(一)適用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青苗進行搬遷補償標準的確定。
(二)特殊情況說明
該標準確定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林木、果樹補償標準僅適用于一般情況,針對具有特殊意義的構筑物、名貴樹木等,應單獨進行評估并進行補償。
解讀單位:縣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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