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油脂公司向某貿易公司采購1000噸非轉基因毛菜籽油,約定交貨日期為2021年12月底前。合同簽訂后,該貿易公司因未按約履行交貨義務,向油脂公司請求延期交貨。貿易公司向油脂公司表示俄烏馬上要打仗,鐵路都在運輸軍用物資。此后,雙方經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明確延期至2022年3月底前交貨。貿易公司承諾該交貨期限不可能受任何不利因素影響,包括即使遇到不可抗力。后貿易公司仍未按期交貨,油脂公司提起訴訟主張違約責任。貿易公司辯稱其未能交貨系受俄烏戰(zhàn)爭的不可抗力影響,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貿易公司主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能否成立?當事人能否約定排除不可抗力的適用?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可抗力系法定的免責事由,具有強制適用性,不存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了法定不可抗力的某一情形,則該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可抗力條款不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法無禁止即可為,當事人有權自由約定合同的權利義務。
第三種意見認為,不可抗力免責實際為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可在合同中預先放棄不可抗力的免責利益,若不可抗力的排除條款不存在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侵犯人身權利等法定的無效情形,則應當認定為有效。
筆者認為,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原則上不可約定排除適用。但對于當事人關于不可抗力免責排除適用的約定,如果是一定程度上已經能夠預見到某種客觀事實的發(fā)生,并且預設了處理方案,此時該客觀事實其實并非嚴格意義上的不可抗力,當客觀事實發(fā)生引發(fā)糾紛時,基于公平原則應當認可約定效力,審查債務人是否履行了預設的義務。具體到本案中,買賣雙方之所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排除不可抗力的適用,是因為雙方均預見到了俄烏戰(zhàn)爭爆發(fā)的可能,也即本質上俄烏戰(zhàn)爭對雙方而言不再具有不可預見性,因此貿易公司無權援引該條款拒絕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