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指南
委托人:1.司法機關;2.公民、組織;3.仲裁委員會、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派出所、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等。
委托材料: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受理:1.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2.對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3.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簽訂委托協(xié)議: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
出具鑒定報告: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由承辦的司法鑒定人簽名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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