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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寧都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委托中介服務機構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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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屬、駐縣各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寧都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委托中介服務機構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寧都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委托中介

服務機構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規(guī)范中介服務機構投資評審行為,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評審質量和效率,根據《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文)、《江西省省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評審辦法》(贛財辦〔2018111號)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接受委托對我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提供預、結算評審的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的項目。

1.一般公共預算(包括調整和追加預算)資金;

2.地方政府債券;

3.政府性基金;

4.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含社會捐贈資金)。

  第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符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取得相應職業(yè)資質,能夠承擔工程價款審核任務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

第二章 中介服務機構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接受評審業(yè)務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的使用與管理,落實委派項目和對項目評審質量、中介服務機構履約等情況進行考評、管理。

第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江西省投資評審業(yè)務管理系統申請注冊,財政部門負責對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原則上每兩年審核一次。審核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中介服務機構正式入駐系統,并參與委托評審業(yè)務。

第七條  財政部門向接受評審業(yè)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下達評審業(yè)務委托書或簽訂合同。中介服務機構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評審工作。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供書面說明,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審核期限。

第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要求

(一)中介服務機構對委托的項目進行評審,應當遵循“合法、獨立、公平、客觀”的原則,嚴格遵守執(zhí)業(yè)規(guī)范和職業(yè)道德,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二)前來辦理評審業(yè)務的人員必須是投評系統入駐資料中備案的人員,其中關鍵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送審資料審核、現場踏勘、數據核對、會商或會審)必須由具備二級造價師以上的技術人員辦理(項目檔案資料須附造價師現場踏勘照片),否則寧都縣財政局可終止項目合同,不予支付評審費,暫停一年業(yè)務委托。

(三)入駐中介服務機構要服從江西省投資評審業(yè)務管理系統(寧都縣)管理,經系統選中為項目評審機構后,在承諾的1小時響應現場服務時間內必須到寧都縣財政局辦理委托手續(xù),否則視為拒絕接受委托項目。中選機構拒絕接受委托項目的,視為自動放棄本輪及下一輪選取資格,同一機構累計兩次拒絕接受委托項目的,暫停一年業(yè)務委托。

(四)參與土建、安裝、水利、交通項目評審的中介服務機構應至少有1名相關專業(yè)的一級造價師,否則不得參與相應預結算項目評審業(yè)務。

(五)中介服務機構需前往項目現場踏勘時,只能與項目業(yè)主單位聯系。參加預結算項目評審的中介公司、業(yè)主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等只能在寧都縣財政局指定的評審會議室進行項目會商或核對數據。

(六)中介服務機構應根據委托的項目規(guī)模以及特點制定評審工作方案、承諾評審工作期限、明確項目評審負責人及其組成人員。

(七)中介服務機構接受評審資料后,在評審前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達到評審要求后進行評審;對于評審過程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按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解決;評審過程中一般不得隨意再問詢、提出審增(補充資料),確需對建設單位發(fā)出問詢函、要求補充審增資料的,必須按程序報批。

(八)中介服務機構依法依規(guī)獨立評審,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對資料完整性審查不到位或未將完整性情況及時報告財政部門造成評審滯的,財政部門可以收回項目且不支付評審費用。對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無法繼續(xù)評審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將項目退回建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不及時報告視同中介服務機構延誤,財政部門不支付該項目的評審費用。

第十條  財政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評審人員采取備案制管理。中介服務機構初始注冊人員備案后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變更。如有特殊情況需變更的,應提供書面說明,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才能變更。

第十一條  評審方式

(一)由財政部門通過省評審系統采取“全部隨機+項目分類”的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評審,中介服務機構將評審成果資料(含電子文件)報寧都縣財政局備案。

(二)中介機構復審:結算項目送審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進行第二家中介機構復審,送審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按比例抽取復審;預算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抽取第二家中介公司進行復審。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實行回避制度

(一)已經為項目提供設計、招標代理、預算編制或審核、結算編制或審核、造價監(jiān)控、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回避;

(二)中介服務機構與被委托項目存在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關系的,必須回避;

(三中介服務機構法人(或實際經營人)與被委托項目的施工單位法人(或實際經營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必須回避;

(四)中介服務機構評審人員與被委托項目施工單位存在親緣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經濟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應當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財政部門發(fā)現后有權暫停委托;必須回避而不主動提出回避的,財政部門發(fā)現后有權終止委托。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務機構,終止委派,且兩年內不得參加寧都縣本級財政投資評審業(yè)務: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評審任務的;

(二單個項目考評分數低于80分的;

(三)評審人員違反規(guī)定收受禮金、禮券、禮物等,與被評審單位串通舞弊的;

(四)將評審業(yè)務轉包給其他第三方機構或個人;

(五)隱瞞評審發(fā)現的問題、有弄虛作假等不誠實行為的;

(六)保密工作失職,導致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泄露的;

(七)工作過失等原因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誤差率:經標后核對、中介復審、財政復核、審計部門審計,合同金額400萬元(含)以下誤差率達10%及以上的;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誤差率達5%及以上的、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誤差率達2%及以上的、5000萬元以上誤差率達1%及以上的。

第十四條  廉政要求

廉政責任實行“一票否決制”。各中介服務機構要加強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制度,落實廉政責任;若機構及評審人員有違反以下廉政要求的行為,一經發(fā)現將自動終止評審業(yè)務,不得獲取所有尚未支付的評審費,并予以取消入駐江西省投資評審業(yè)務管理系統(寧都縣)資格,涉嫌違法違規(guī)的移交行業(yè)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處理。

(一)不徇私情,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開展評審;

(二)不得隱瞞、變更或曲解查出的問題,如實提供評審結果;

(三)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與項目相關的商業(yè)秘密;

(四)不得提出與評審工作無關的要求,不得在與項目有利害關系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五)不得接受與項目有利害關系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安排的宴請、旅游和娛樂等活動,不得接受與項目有利害關系的相關單位或個人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等經濟利益;

(六)不得違反程序、超越權限。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只能從寧都縣財政局獲取評審資料,評審過程中形成的評審底稿、評審結果等資料、數據、信息只能向寧都縣財政局提供;不得私自從業(yè)主單位、施工單位等其他第三方獲取評審資料,不得私自將評審過程中形成的評審底稿、評審結果等資料、數據、信息向業(yè)主單位、施工單位等其他第三方提供;

(七)中介服務機構及評審人員不得私自與業(yè)主單位和施工單位聯系;

(八)建立回避制度,參與了項目的任意一種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設計、監(jiān)理、檢測、測量、咨詢等)以及與參建任意一方有關聯關系的中介服務機構或評審人員必須回避,不得參與相關項目評審;

(九)同業(yè)禁止,所有入駐江西省投資評審業(yè)務管理系統(寧都縣)評審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禁止為任何寧都縣政府投資項目施工等單位提供服務;

(十)其他違反國家、省、市、縣廉政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章  中介服務機構的考評

第十五條  考評對象:入駐江西省投資評審業(yè)務管理系統(寧都縣)、受寧都縣財政局委托,辦理寧都縣政府投資工程評審業(yè)務的各評審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由財政部門負責對入庫中介服務機構實行考評制度,分為項目考評和年度考評,項目考評辦法詳見《寧都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評審評分細則》(詳見附件),考評得分作為支付評審費用的計算依據,按月進行項目平均得分排名,前8名的為下一個月的項目復審中介服務公司;年度考評為年度內已完成項目的平均得分,考評結果分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評95分(含)以上的為優(yōu)秀,90分(含)至95分的為良好,85分(含)至90分的為合格,85分以下的為不稱職,年度評為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繼續(xù)承接下一年度寧都縣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業(yè)務,評為不稱職的取消兩年內入駐江西省投資評審業(yè)務管理系統(寧都縣)資格。

第四章  評審費用

第十七條 預結算評審費用由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評審費每半年結付一次,由評審基本費用和審增(減)費用兩方面組成。計取方法如下:

項目評審費=(評審基本費+審增(減)費) *(項目考評得分/100

1.評審基本費:按差額累進費率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送審金額

費率‰

200萬元(含)以下

2.25

200-500萬元(含)

2.15

500-1000萬元(含)

2.05

1000-3000元(含)

1.95

3000-5000元(含)

1.75

5000-10000元(含)

1.65

10000-20000萬元(含)

1.5

20000萬元以上(含)

1

2.審增(減)費:按差額累進費率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審增(減)額

費率%

100萬元以下(含)

3

100-500萬元(含)

2.5

500-1000萬元(含)

2

1000萬元(含)以上

1.5

注:“評審基本費的計費基礎為建設單位送審金額(不包括建安工程費之外的其他建設費用);審增(減)額為建設單位送審金額與初審核對稿之差;復審審減額為初審核對稿與復審核對稿金額之差。

3.復審項目評審基本費按比率計算(初審中介公司70%,復審中介公司30%),審增(減)費按上述第2條計算,復審中介公司的審增(減)費從初審中介公司該項目的評審費用中扣除支付(不足部份另外計算)。

4.評審費用在政府采購限額以下的預、結算評審項目,原則上通過投評系統隨機委派中介服務機構。評審費用在政府采購限額(含)以上的,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確定中介服務機構。評審費若按以上規(guī)定標準取費低于500元的,則按500元計費。

5.由于中介服務機構自身原因退出,其受委托的未審結項目財政部門予以收回并重新委托,不支付評審費用。因不可抗力原因須收回已委托的評審項目,已提交中介初審報告的,按基本審查費的50%支付。

6.復核考核、審計或巡查發(fā)現誤差率在10%()以上的,如尚未支付評審費用,寧都縣財政局將不予支付;已支付評審費用的,第三方機構應主動配合退還項目全部評審費用。

7.中介服務機構應加強對審核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及時掌握審核人員的情況,對審核人員的工作質量加強監(jiān)控,對審核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中介服務機構審核人員的過錯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中介服務機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作出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由寧都縣財政局負責。

附件

寧都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評審評分細則

(一)評審時效(20分)

1.預算評審:自收到完整預算資料之日起,審價中介服務機構應按下列時間要求出具評審報告初稿:400萬元(含)以下的4個工作日內、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的6個工作日內、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的8個工作日內、5000萬元以上-2億元(含)的10個工作日內、2億元以上-5億元(含)的20個工作日內、5億元以上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報告初稿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核對工作,核對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出具正式評審報告。按時完成評審工作得20分,每推遲1個工作日扣1分,扣完為止。如因資料不全、相關單位不予配合等非中介服務機構評審原因造成延誤的,應由中介服務機構在原定時限內向寧都縣財政局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原因,經寧都縣財政局核實后,重新核定時限,進行計分。復審項目出具評審報告初稿時間相應減半計算。

2.結算評審:自收到完整結算資料之日起,審價機構應按下列時間要求出具評審報告初稿:50萬元以下(含)的3個工作日內、50萬元以上—200萬元(含)的5個工作日內、200萬元以上—400萬元(含)的10個工作日內、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的15個工作日內、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的20個工作日內、5000萬元以上-2億元(含)的30個工作日內、2億元以上-5億元的40個工作日內、5億元以上的45個工作日內。審價機構自收到建設(施工)單位對初審報告的反饋意見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結算核對工作(會商、會審),完成核對工作后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正式評審報告。按時完成評審工作得20分,每次推遲1個工作日扣1分,扣完為止。如因資料不全、相關單位不予配合等非中介服務機構評審原因造成延誤的,應由中介服務機構在原定時限內向寧都縣財政局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原因,經寧都縣財政局核實后,重新核定時限,進行計分。復審項目出具評審報告初稿時間相應減半計算。

3.單個項目扣分達到10分的,寧都縣財政局可終止該項目委托業(yè)務,不予支付該項目評審費,暫停一年業(yè)務委托;一個日歷年度內累計扣分達到30分的,暫停一年業(yè)務委托。

(二)評審質量(40分)

主要考評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度及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的合規(guī)性、工程量的準確性、單價的合理性、取費的準確性、定額套用的合理性。

1.總價誤差率考評(20分)

總價誤差率=審價中介服務機構誤差額/財政(審計)部門最終審定金額。

審價中介服務機構應加強執(zhí)業(yè)人員素質培養(yǎng),不斷提升執(zhí)業(yè)水平,提高咨詢成果質量,評審總價誤差率在±2%以內(含2%)不扣分,誤差率超過±2%以上的部分,按誤差率每增加1%2分,扣完為止。

單個項目扣分達到20分的,寧都縣財政局不予支付該項目評審費,暫停一年業(yè)務委托。

2.單項錯誤考評(20分)

1)工程量計算錯誤,每發(fā)現一處扣1分。

2)定額套用錯誤,每發(fā)現一處扣1分。

3)清單單價計算錯誤,每發(fā)現一處扣1分。

4)材料價格的計取錯誤,每發(fā)現一處扣1分。

5)計取工程間接費用及稅金錯誤,每發(fā)現一處扣1分。

6)總造價匯總錯誤,每發(fā)現一處扣1分。

7)項目特征描述錯誤,每發(fā)現一處扣1分。

8)其他錯誤,每發(fā)現一處扣1分。

單個項目扣分達到20分的,寧都縣財政局不予支付該項目評審費,暫停一年業(yè)務委托。

3.本項考評以寧都縣財政局復核結果(審計部門審計結果)或標后核對結果進行考核。

(三)報告的完整性考評(10分)

評審報告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評審范圍、評審原則、評審方法、評審依據、評審要求、評審程序、主要問題處理情況、評審結果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評審備案表、評審匯總表、評審對比表等。

評審報告要求格式規(guī)范、內容全面、表述清晰、數據結論準確。每發(fā)現一處錯誤扣1分,扣完為止。

(四)檔案管理(10分)

中介服務機構應按相關規(guī)定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造價咨詢檔案管理。每個項目出具最終評審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須按寧都縣財政局要求將項目檔案(含成果文件、過程文件、工作底稿、原始文件等)整理歸檔后移交一份至寧都縣財政局備案,備案資料每缺失一份扣1分,移交時間每推遲1個工作日扣1分,扣完為止。

(五)服務水平考評(20分)

1.項目人員評審水平(4分)。審價機構評審人員應站在公正公平、實事求是的角度,運用自身專業(yè)技術對工程造價進行客觀合理評審,如存在將矛盾推至財政部門、不提出明確評審意見、過于依賴財政部門定價定原則、項目長期無人跟蹤等情況,財政部門可對審價機構人員進行分檔打分,好4分、中2分,差0分。

2.項目評審人員資料核查情況(4分)。審價機構在收到評審資料后(預算2日內,結算3日內),對圖紙、項目評審必需資料進行清點核查并書面通知財政部門。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核查的,每推遲1天扣1分;未進行核查的不得分。

3.現場踏勘考核(4分)。評審人員須到評審項目現場踏勘并做記錄,踏勘記錄真實、完整的得4分。未進行現場踏勘的不得分;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踏勘不到位的,每發(fā)現一處扣1分,扣完為止。

4.項目核對考核(4分)。審價機構在收到財政部門確認的核對通知后,如評審人員在核對當天無故遲到半小時至一小時以內的,每次扣2分;無故遲到一小時以上二小時以內的,每次扣3分;無故遲到二小時以上的,寧都縣財政局可終止該項目委托業(yè)務,不予支付該項目評審費,暫停一年業(yè)務委托。

5.二(三)級審核制度考核(4分)。中介服務機構應按相關規(guī)范建立二(三)級審核制度。總造價500萬元以下項目至少二級審核、總造價500萬元及以上項目至少三級審核,各級審核過程要形成審核工作底稿,反映審核內容及審核意見。每少一級審核扣4分,且不予支付該項目評審費,暫停一年業(yè)務委托。關于印發(fā)寧都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結算委托中介服務機構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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